稅務政策不是擺設,更不是僅僅用來看的,而是用來用的!稅務是服務于業務的,會計人員一定要學會從稅務政策中找尋問題的答案!好多會計在日常工作中難免會遇到五花八門的財稅問題,十分糾結,總想找個老師問問,其實國家發布的稅務政策就是最好最準確的答案,搜集了幾個小問題來說明一下。
案例一(稅務培訓)
老師好!開紅字的增值稅電子專票是否需要收回原發票?
答復:
不需要。
參考: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于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案例二
老師好!從個體戶買菜每次金額都不超過500元的,取得收款收據為何不讓稅前扣除?
答復:
是的,不得稅前扣除。只有從自然人買菜每次金額都不超過500元的,取得收款收據才讓稅前扣除,注意是自然人。
參考一: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參考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參考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知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案例三
老師好!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具的清單?
答復:
沒有這樣的硬性要求。專票必須對應稅控清單。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2017年7月6日):二、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參考二: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案例四
老師好!我們一家非房地產企業,將房產做價投資到另外一家非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上是否有優惠?
答復:
對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對于非改制重組時的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應征土地增值稅。
改制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重組是指企業合并、企業分立。
參考一:
《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21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案例五
老師好!我們企業給高管人員繳納年金,請問這部分年金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復:
不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參考二:
北京市稅務局:企業年金稅前扣除問題
日期:2019.11.12
來源:北京市稅務局
企業在費用中列支企業年金239 萬元(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經了解,企業員工總人數680 人,自愿參加企業年金人員471 人,部分人員不愿意交納年金,即企業本年總共繳納的239萬元是部分人員年金。據企業反映,該企業根據集團的批復,集團要求加入企業年金計劃職工需要填寫個人申請并簽字,不提交申請簽字的視同個人不同意參加企業年金。由于企業年金涉及個人繳費部分,必須征得個人同意,部分人主動放棄參加企業年金,并不是企業區別對待,不是主動不給全體人員繳納年金。
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由于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稅前扣除?
答:財稅〔2009〕27 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扣除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對于僅給部分特定人群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不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對于企業按照社保部門規定繳納的年金,只要體現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義,可以按照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稅前扣除
總結
國家出臺的每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就是鼓勵納稅人來充分使用的,而且需要應享盡享的,但是提醒會計人員,不要惡意解讀、過度使用政策,更不得歪曲稅務政策。財務人員還需要關注政策的時效,因為稅務優惠政策一旦過期也不得再享受了,否則也是偷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