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對于現代企業來說,稅收籌劃已經成為公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公司設立了專門的稅收,與財務、法律等全面優化稅收事項,但長期以來,尤其是我國稅收立法不完善,執法上又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一些從業人員對稅收籌劃的“行為”,明目張心地違法。本期通過大量的案例和經驗,總結出可以安全實施的稅收籌劃。
首先,不違法
目前,許多稅務籌劃從業者面臨的最大挑戰和風險是不懂“法”,而“法”是稅務籌劃落地和安全的前提。同時,包括金稅三期和CRS全面實施在內,稅收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正在發生變化,以往的許多“規劃”都是建立在稅收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上的。
稅務籌劃應該建立在對稅法充分了解的基礎上。一般來說,稅務籌劃應該是合法的,或者至少不是非法的。合法性通常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即有關交易和納稅申報的安排、免征和減讓符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實質性的合法性,即經濟交易和納稅的性質符合實質性的稅收標準,與稅收立法的目的相符合。
目前,包括金融信托稅的立法正在加快,包括股權轉讓稅的稽查,稅務稽查大家都感觸深刻。在此背景下,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整個稅收籌劃的法律合規要求越來越高。
第二,盡早
納稅和納稅事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經濟活動發生后產生的,許多企業的交易模式、合同已經確定并實施,發現稅負過重,試圖要求最優的節稅方案,其實已經晚了,無論通過何種方式,都會有違規的嫌疑。
以企業股權與稅收結構的構建為例。理想情況下,企業稅收結構的最優構建應該是“頂層設計”。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各種因素,這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更現實和理性的方法是為下一步的擴張或資本尋找當前的架構這種操作有很大的障礙,企業應盡快優化自己的結構:(1)越早對操作的負面影響越小。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利益相關者眾多,對組織結構的任何“操作”都可能發酵成為影響企業發展的不利因素。(2)稅負成本越早越小。結構重塑的過程是一系列股權、資產重組和交易過程。企業原投入資金增值越大,并購產生的稅負就越高。(3)越早經營,難度越小。企業稅收結構建立得越早,工作難度和復雜性就越低。
三、“簡單”更好
大量的事實和案例表明,好的稅務籌劃通常是明確而明確的,而不是混亂的。簡單說就是規劃的基本路徑和原則,而不是規劃的具體方案。
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有三個層次。首先,在戰略結構層面,企業應構建最優的稅收結構,如集團總部、總公司、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排和規劃;營改增下集團內部業務的整合;金融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等。第二是商業模式,主要是通過合同中有關稅收的規定來實現的。如商業推廣政策與節稅考慮、并購重組交易模式的選擇、主要交易稅收條款的安排與籌劃等。第三個層面,稅收管理層面,是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和成本扣除政策。如產業和區域稅收優惠條件的適用、遞延稅收政策的適用、成本和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適用等。
這三個層次分別對應我們企業的戰略決策層、管理層和業務部門。因此,稅務籌劃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需要不同人群的參與。
我們認為,不違法是稅收籌劃的法律底線,進而利用稅法的實體、程序、稅收協議的疏漏,借助企業、合同、稅收的漏洞來達到不納稅、少納稅、逾期納稅的籌劃目的。